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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你拥有吗?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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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7年的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100多万户职工家庭圆了住房梦的同时,也有着难以避免的遗憾:《2007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显示,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335.15万人,占全市职工人数的67%。可见,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并不理想,相当部分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等原因恶意逃避或者放任违法,不依法缴交。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社会大众(包括单位、职工、甚至部分政府部门)存在着对公积金强制性的种种认识误区以及对依法征缴公积金的理解分歧,还有职工缺乏维权的意识和知识,感觉“投诉无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的专项住房储金。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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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上海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诞生地,从1991年诞生到现在的17年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至2008年6月底,上海有7.89万单位342.20万职工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0.88万单位60. 30万职工参加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1639亿元,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924亿元,净归集资金为715亿元。累计向116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1374亿元,余额623亿元,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约1.05亿平方米。


  直击住房公积金三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可以缴也可以不缴

  一些单位持有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

  法律释析:判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还是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汇缴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误区二:单位即使不缴公积金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有单位认为,现在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单位都不缴公积金,所以单位不缴公积金,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释析:如果单位抱有这种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因此,只要职工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单位不建或不缴公积金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门将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欠缴单位名单,还可以将欠缴单位名单提供给企业信用征信机构。

  误区三: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

  一些单位认为可以通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缴“三金”,或者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约定以现金补贴形式替代住房公积金等等。

  法律释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就住房公积金而言,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应办理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部分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缴存的方式和时间均由法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存责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问答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08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以上第2个问题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0000×7%+10000×7%=1400元。由于1400元超过了121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21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3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34元。

  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07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2082元,下限为134元。

  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9、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10、2008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11、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12、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3、住房公积金应如何缴存?

  答: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并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体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单位同时为职工缴存应由单位承担的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4、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1)单位遗漏为一个或几个职工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4)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的;(5)单位因错误缴存调整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5、单位应当履行的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义务:(1)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及时做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4)每年七月按照政策规定调整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5)及时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存单分发给职工;(6)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各项日常操作接受职工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16、职工如何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答:职工本人可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如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代查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

  17、职工可查询哪些住房公积金信息?

  答:个人账户开户日期、账户状态、末次缴存年月、末次缴存时的月缴存额、累计缴存金额、累计提取金额、当前余额、职工个人账户当前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18、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如果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仍在原单位,本人将要转入的新单位名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告知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由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如果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原单位封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职工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告知要转入的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由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公章后交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或者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即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到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所在区、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如何去“讨”公积金


  面对单位侵犯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职工不仅要勇于维权,更要合法、合理维权,掌握维权策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维权意识:职工自己要有“维权”意识,时刻关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注意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是否正常,单位是否每月为自己缴交,单位在每月工资中代扣数目是否正确并已缴入账户。还要提醒职工,认真核对一年一度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

  保留证据:职工要做“有心人”,注意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期间形成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手册、退工单、工资单或者其他工资明细凭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社会保险费对账单等等。这些书面材料是职工维权的必备证据,也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依据,千万不能随意丢弃或者遗失,增加维权难度。

  积极举证: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的,应积极举证,提交上述书面证据材料。如果材料有所缺失,应主动想办法,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取这些材料。此外,职工还应关注单位信息,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实践中,有些职工简单地认为,只要投诉就能解决问题,调查取证都是执法部门的事情,甚至把执法部门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看作是“刁难”、“设门槛”。在此提醒职工:职工也有举证的义务,职工举证越充分、越迅速,越有利于案件处理,反过来,若职工消极举证,不主动配合,最终将延误案件查处,增加办案难度,影响的还是自己的权益。

  理性维权:职工维权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比如职工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与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工会向单位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单位纠正;还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当然,职工有权向市和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督促单位缴交。投诉举报时,职工应提供本人和被投诉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劳动关系、工资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查处案件。

  及时维权: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不管是在职期间还是已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强调职工及时维权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固定,二是有利于与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三是有利于争议的协调处理。如果职工不尽早维权,可能事后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而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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